这种情况经常发生,以至于被警察拘留的人受伤。有时,警察通过要求他们躺在地上来逮捕某人,他们这样做是和平的,没有发生任何事故,但例如,警察可能会以损伤韧带、撕裂肌肉或骨折的方式将他们抱起来。如果这些行动是 单纯的疏忽, 该人可能不得不根据基于国家的过失诉讼原因寻求损害赔偿,由于必然涉及政府实体,因此原告需要满足额外的要求才能起诉国家。然而,这与政府行为者与 故意冷漠 一个人的宪法权利。发生这种情况时,该政府行为者以及雇用他们的政府实体可能要承担个人责任。国会创造了 42 USC § 1983 适用于多种情况,并允许受害人为痛苦和痛苦以及经济损失收取费用。
市民被警察伤害可能是最常见的情况,但不是唯一的依据。要根据 1983 年的诉讼寻求损害赔偿,原告必须证明他们被剥夺了联邦法律或联邦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例如,为公共机构工作的举报人,如果说出公众关注的问题而遭到政府报复,则可以根据 1983 年的规定寻求损害赔偿,理由是他们的第一修正案权利受到侵犯。如果警方错误逮捕,被错误逮捕的人可以根据以下理由寻求损害赔偿 非法监禁 以及不合理的搜查和扣押。有时,警察可以在没有公正赔偿的情况下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或者没有为他们拘留的人获得适当的医疗照顾。
由于这些权利源于联邦法律,您必须在联邦法院就此事提起诉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您失去了根据州法律寻求其他诉讼理由的权利。也许您根据国家针对您所做的虚假和诽谤性陈述对人格行为进行了有效的诽谤。联邦法院根据未决管辖权对他们主张管辖权,这意味着实体州法保持不变,尽管联邦赎回这些权利的程序与州法院不同。
法律允许原告寻求补偿性和惩罚性损害赔偿。由陪审团决定是否获奖。同时,很多时候政府行为者可能有权 合格的豁免权 为他们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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