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棉致癌是公认的科学原理。然而,为了提出经济赔偿要求,受害人/原告必须做的不仅仅是提出公认的科学原则。他们必须证明特定的侵权行为人(疏忽行为人)应对此次曝光负责,并且他们还必须证明他们的索赔得到法律认可。
在这些情况下,公平补偿的障碍主要围绕这两个要素,因此这就是 纽约间皮瘤律师 集中精力。
补偿可用
关于石棉案件中的法律问题,首先要了解的是,虽然彩虹尽头可能没有一桶金,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可获得大量经济补偿,足以为间皮瘤治疗提供资金,无论的预后,并至少部分取代情绪损失,例如疼痛和痛苦。
今天,石棉信托基金包含超过 $300亿.该基金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当时面对不断上升的诉讼潮,许多使用石棉的公司宣告破产。如果他们同意为未来的受害者预留资金,联邦法院就会批准他们的请愿书。多年来,该基金已向数千名受害者支付了超过 $170 亿。
但这笔钱不会永远持续下去,尤其是因为到目前为止只有一小部分受害者挺身而出。因此,信托基金律师总是在寻找减少或拒绝赔偿这些案件的方法。
因果关系
如前所述,石棉与癌症之间的联系是不可否认的。然而,主要是由于几十年来一直缺乏间皮瘤研究资金,科学家们不确定为什么石棉会致癌。他们推测这种物质以某种方式触发了细胞水平的遗传变化。所以,在 间皮瘤诉讼,受害人的疾病与侵权人的行为之间的联系通常是暂时的, IE, Velma Victim 住在 Asbestos Inc. 隔壁,因此该公司的疏忽一定导致了她的间皮瘤。在法律上,这种分析被称为 res ipsa loquitur (“事情不言自明”)。
然而,许多陪审员喜欢看到侵权行为与受害人损失之间的直线,而在许多间皮瘤诉讼中,这条直线要么非常微弱,要么完全不存在。
对于受害者来说幸运的是,法庭不是科学实验室。如果受害人根据像 res ipsa loquitur 这样的理论在法律上有权获得损害赔偿,法官将指示陪审团进行下一步。因此,间皮瘤案件中最好的法律建议是不要放弃损害索赔,即使因果关系并不像原告希望的那样强大。
行动限制
无论因果关系如何,由于诉讼时效,受害人/原告提出损害赔偿的时间有限。因为间皮瘤的发展需要很长时间(大多数情况下在 20 到 50 年之间),所以通常的三年诉讼时效不适用,因为受害者不能就他们不知道自己患有的疾病提起诉讼,而且这样的无论如何,索赔都不会在法律上得到认可。
所以 发现规则 适用。表现出心包间皮瘤症状的受害者一旦“通过合理的努力”发现了自己的伤害,就有三年的时间起诉。这个学说有两个部分:
- 受害人/原告必须患有与石棉有关的疾病;和
- 受害人/原告必须将疾病与侵权人的行为联系起来。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律师争辩说,受害人/原告必须在症状出现后的三年内提出索赔。但在间皮瘤的那个阶段,受害者可能没有得到官方诊断,当然也没有将这种疾病与几十年前的不当行为联系起来。
间皮瘤诉讼中的责任问题
一旦受害人/原告确立了合法的损害赔偿要求,法院必须决定哪个实体必须支付这些损害赔偿。
特别是在 环境暴露 在涉及旁观者的案件中,通常有不止一个潜在的侵权人,并且鉴于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受害人/原告可能无法绝对确定地确定哪个实体应对不当曝光负责。
有两点。首先,受害人/原告无需“绝对确定”地确定任何事情。相反,必须通过优势证据证明损害赔偿,这意味着更有可能发生。其次,纽约是修改后的连带责任州。因此,如果侵权人的责任大于 50%,则该侵权人应对全部损害赔偿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