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阅读此博客的任何人或任何曾经旅行过的人来说,飞机上发生事故并不奇怪。飞机上可能会发生很多事情,导致乘客向航空公司寻求赔偿。有些因素是航空公司无法控制的,例如湍流或不守规矩的乘客,甚至政府出于多种原因下令停飞飞机。这些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都可能导致行李从头顶行李架上掉落,过道中出现危险的湿滑状况,导致乘客滑倒并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失控的食品和汽水车撞到小孩,或者热,因意外或任何其他情况而将滚烫的咖啡或水溅到乘客身上。由于飞机实际上几乎经过世界上每个管辖区,因此有一个 需要一套统一的规章制度 以管理此类伤害。因此,有一项国际条约专门处理国际航班上乘客人身伤害或死亡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也就不足为奇了。更具体地说,这种情况下的责任受 蒙特利尔公约.对于国内航班,乘客必须通过地方、州法律寻求赔偿。
如果起诉航空公司要求赔偿,区分哪条法律管辖至关重要。即使飞机在国内停靠点短暂停留且乘客在美国受伤且从未飞越国际水域或边界,但其行程中仍有国际停靠点,《蒙特利尔公约》也涵盖责任。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航空公司对最高可达 100,000 特别提款权 (SDR) 的任何损害承担严格责任。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维持的国际货币组合,其汇率与美元不同,就像欧元一样。汇率 一般徘徊在 1.4 SDR 兑 1 美元左右。因此,只要该汇率保持不变,航空公司就必须对超过约 $140,000 的任何损失承担严格责任。此外,航空公司不会受到精神或心理伤害。由于航空公司对低于阈值的伤害承担严格责任,这意味着乘客无需证明责任,只需证明损害。对于超过该金额的任何金额,如果航空公司能够证明 损坏不是由于航空公司的疏忽造成的。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区别,即航空公司有责任举证证明损害不是由航空公司造成的。同时,它仍需承担高达阈值金额(由汇率决定)的严格责任。
所有这些问题对于航空公司对国内航班的责任都是不同的。国内航班受交通部制定的法规以及 地方、州法律。这些因素对于出发和到达司法管辖区以及事故发生地点而言是事实敏感的。更重要的是,许多规定都涵盖在 仲裁条款 以及与购买机票相关的其他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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