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某人因另一个人的疏忽而死亡时,法律有许多补救措施来惩罚疏忽方。当某人被判犯有过失杀人罪时,他或她犯了疏忽行为,导致某人死亡。然而,被告不具有必要的应受谴责的精神状态来指控他或她犯有谋杀罪,这需要有具体意图从事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刑法的存在,除其他原因外,是为了确保社会上的不法行为者受到惩罚,并强烈抑制其他想做类似事情的人。
另一方面,民事侵权制度的存在是为了提供一种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制度,没有国家的干预和介入。国家参与民事侵权行为的唯一方式是使用法院系统。在民事侵权系统的保护伞下,有两个一般的诉讼因由牵涉到任何涉及一个人死亡的案件。他们是一个 过失致死诉讼 和 生存行动.生存行动之所以如此命名,是因为它承认诉讼因由在死者死亡后仍然存在,通过死者的遗产,寻求对死者死亡所涉及的痛苦和痛苦以及任何其他物质问题的赔偿. A 过失致死诉讼另一方面,是由依赖死者赡养的在世家庭成员发起和维持的。
过失致死有利于幸存者,而生存行动有利于遗产。本质上,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原告。这些区别很重要,因为每个区别都有不同的权利和补救措施。这些权利和补救措施也很重要,因为它们反过来会影响某些公共权利计划,例如 社会保障幸存者福利.此外,每个案件都有不同的诉讼时效。对于过失致死诉讼,原告必须在死者去世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这条规则有一些例外。关于生存诉讼,原告有三年时间对被指控的过失方提起诉讼。如果有刑事诉讼,遗产代表至少有 自日期起一年 即使从死亡之日起已经过了三年,也可以提起诉讼。这对遗产代理人是有利的,因为他们随后可以使用刑事定罪判决作为生存行动中许多问题的证据。如果遗产的唯一受益人是未成年人,则诉讼时效将终止或冻结,直到孩子年满 18 岁或指定监护人为止,以先到者为准。
过失致死诉讼中考虑的损害赔偿取决于原告与死者的关系。 失去陪伴,以及死者本应为原告的生活贡献的任何金钱,例如提供学费、失去的遗产,甚至是弥补死者可能完成的任何家务的杂费。生存行动允许遗产追偿损失的工资、死者在过世前遭受的任何痛苦和痛苦,以及因被告的疏忽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甚至丧葬费和其他杂费。所有这些损害赔偿都是由于被告的遗产,根据死者的遗嘱或国家的无遗嘱法规进行分割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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